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发布了《关于征求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与2008版的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相比,该征求意见稿对原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2021年7月1日,新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21)即将施行。新版标准与原标准和征求意见稿相比,又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适用对象
原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确需建设1000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征求意见稿: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新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他医院类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建设原则
原标准: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运行经济、安全卫生。
征求意见稿: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新标准: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医护人员的工作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舒适、绿色智慧。
建设规模
原标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
征求意见稿: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张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899床、900~1199床、1200~1500床及以上6个级别。
新标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应分为5个级别:200床以下、200床~499床、500床~799床、800床~1199床和1200床~1500床。
编制床位数的确定
原标准: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征求意见稿:同原标准。
新标准:未提及。
项目构成
原标准: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构成。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磁共振成像装置、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设施或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征求意见稿: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医疗设备组成。场地包括建设用地、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门诊、住院、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智能化设备、动力设备、燃气设备等。承担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还应包括相应预防保健、科研和教学设施。
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医院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镇公共设施。
新标准: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医疗设备组成。
一、场地包括建筑占地、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二、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业务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
三、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设备、暖通空调设备、给水排水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智能化设备、医用气体设备、动力设备和燃气设备等。
四、医疗设备包括一般医疗设备和大型医用设备。
五、承担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和教学培训任务的综合医院,还应包括相应预防保健、科研和教学培训设施。
综合医院配套服务及后勤保障等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镇公共资源。
选址
原标准: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应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综合医院的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征求意见稿: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医疗环境的特殊要求,建设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地形规整,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二、市政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宜临两条以上城市道路。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新标准:综合医院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形规整,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远离地震断裂带。
二、市政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
三、环境安静,应远离污染源。
四、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不宜紧邻噪声源、震动源和电磁场等区域。
规划布局
原标准: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功能分区明确,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采光和院区绿化应达到相关标准,提供良好的医疗和工作环境。
五、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医院建筑可适当集中布置。
六、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征求意见稿: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布局科学、功能分区合理。
二、应急救援路线合理,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避免交叉感染。
三、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合理组织院区建筑空间,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建筑宜相对集中布置,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四、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病房和医务人员工作用房宜获得良好朝向。
五、污水处理站及垃圾收集暂存用房宜远离功能用房,并宜布置在院区夏季主导风下风向。
六、设置传染病门诊的综合医院,应合理布置,避免交叉感染。
七、新建医院应配套建设患者、医护人员的康复、活动场地。
八、新建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新标准: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布局科学、功能分区合理。综合医院中的传染病区与院内其他建筑或院外周边建筑应设置大于或等于20m绿化隔离卫生间距。
二、洁污、医患和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避免交叉感染。
三、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合理组织院区建筑空间,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新建的综合医院应预留应急救治场地及未来发展用地。
四、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病房以及医务人员用房宜获得良好朝向。
五、污水处理站、医疗废物及生活垃圾收集暂存用房宜远离门(急)诊、医技和住院等用房,并宜布置在院区主导风下风向。
六、应有院区绿化规划,并应配套建设患者康复活动场地和医务人员的健身活动场地。
七、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用地范围
原标准: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征求意见稿:场地包括建设用地、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承担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还应包括相应预防保健、科研和教学设施。
新标准:综合医院的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业务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七项设施和教学科研等的建筑占地、道路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等。
科研和教学设施的用地
原标准: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2,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应按每位学生30m2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征求意见稿:场地包括建设用地、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承担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还应包括相应预防保健、科研和教学设施。
新标准:综合医院的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业务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七项设施和教学科研等的建筑占地、道路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等。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
原标准:新建综合医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当地的有关规定确定。
征求意见稿:场地包括建设用地、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新标准:场地包括建筑占地、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用地面积指标
原标准: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如下:
注: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征求意见稿:未提及。
新标准:综合医院的床均用地指标如下:
出入口设置
原标准:未提及。
征求意见稿:综合医院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二处。
新标准:综合医院应设置两处及以上出入口,污物出口宜单独设置。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原标准:未提及。
征求意见稿:新建综合医院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容积率宜为1.0~1.5。改建、扩建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地规划要求调整,但容积率不宜超过2.5。
新标准:新建综合医院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容积率不宜超过2.0。改建、扩建项目容积率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地规划要求调整。
绿地率
原标准:新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征求意见稿:综合医院绿地率应符合当地规划的有关规定,新建综合医院应有较完整的绿化布置方案,设置相应的室外活动场地,绿地率不宜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绿地率不宜低于30%。
新标准:综合医院绿地率应符合当地规划的有关规定,新建综合医院应有较完整的绿化布置方案,设置相应的室外活动场地,绿地率不宜低于35%。
七项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
原标准: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新标准: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业务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注:1500床以上的医院,参照1200床~1500床床位规模的建筑面积标准执行。
七项用房的比例
原标准:
部门 | 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
急诊部 | 3 |
门诊部 | 15 |
住院部 | 39 |
医技科室 | 27 |
保障系统 | 8 |
行政管理 | 4 |
院内生活 | 4 |
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征求意见稿:
部门 | 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
急诊部 | 3~5 |
门诊部 | 12~15 |
住院部 | 37~41 |
医技科室 | 25~27 |
保障系统 | 8~12 |
行政管理 | 3~4 |
院内生活 | 3~5 |
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调整。
新标准:
部门 | 七项用房占床均建筑面积指标的比例(%) |
急诊部 | 3~6 |
门诊部 | 12~15 |
住院部 | 37~41 |
医技科室 | 25~27 |
保障系统 | 8~12 |
业务管理 | 3~4 |
院内生活 | 3~5 |
注:七项用房占床均建筑面积指标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调整。
大型医用设备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原标准: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参照下表。
项目名称 | 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 | |
医用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 310 | |
正电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 | 300 | |
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 260 | |
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 | 310 | |
血液透析室(10床) | 400 | |
体外震波碎石机室 | 120 | |
洁净病房(4床) | 300 | |
高压氧舱 | 小型(1~2人) | 170 |
中型(8~12人) | 400 | |
大型(18~20人) | 600 | |
直线加速器 | 470 | |
核医学(含ECT) | 600 | |
核医学治疗病房(6床) | 230 | |
钴60治疗机 | 710 | |
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 | 120 | |
制剂室 | 按《医疗机构制剂配置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
注: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
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征求意见稿: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等大型医用设备的房屋建筑面积,可参照下表的面积指标增加相应建筑面积。
项目名称 | 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 |
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PET/MR) | 600 |
螺旋断层放射治疗系统 | 450 |
X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Cyberknife) | 450 |
直线加速器 | 470 |
X线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PET/CT,含PET) | 300 |
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手术机器人) | 150 |
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 | 260 |
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 310 |
伽玛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 | 240 |
注: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
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新标准:同征求意见稿。
中医特色诊疗用房、中药制剂室等用房面积
原标准:磁共振成像装置、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征求意见稿:未提及
新标准:开展中医特色诊疗服务的综合医院,其中医特色诊疗用房、中药制剂室等用房可参照现行建设标准《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60)另行增加相应建筑面积。
感染疾病科病房面积
原标准:未提及
征求意见稿:未提及
新标准:设置感染疾病科病房的综合医院应按感染疾病科每床30平方米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承担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救治任务的综合医院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单独报批。
预防保健用房面积
原标准: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增加建筑面积。
征求意见稿: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35m2的标准增加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
新标准:综合医院的预防保健用房应按35m2/人的标准增加预防保健建筑面积。
科研用房面积
原标准: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征求意见稿: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50m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开展动物实验研究的综合医院,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动物实验室。开展国家级重点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按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每个3000m2增加相应的实验用房;承担国家、国际重大研究项目的综合医院,应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单独报批。
新标准: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科研用房面积按照50m2/人的标准增加科研建筑面积。开展动物实验研究的综合医院应根据需要增加适度规模的实验动物用房。开展国家级重点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按照3000m2/个的标准增加相应实验用房面积。承担国家、国际重大科研项目的综合医院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单独报批。
教学用房面积
原标准: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医院分类 | 附属医院 | 教学医院 | 实习医院 |
建筑面积指标 | 8~10m2/学生 | 4m2/学生 | 2.5m2/学生 |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征求意见稿:承担教学和实习任务的综合医院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医院分类 | 教学医院 | 实习医院 |
面积指标 | 10m2/学生 | 2.5m2/学生 |
注:学生的数量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新标准:承担教学和实习任务的综合医院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医院分类 | 附属医院、教学医院 | 实习医院 |
建筑面积指标 | 15m2/学员 | 5m2/学员 |
注:学生的数量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培训用房面积
原标准:未提及。
征求意见稿:承担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的综合医院,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规范化培训人数,按照1000m2/个的标准增加培训用房面积,按照10m2/人的标准增加教学用房面积,并按照12m2/人的标准增加学员宿舍面积。
新标准: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等的综合医院应增加1000m2的培训用房建筑面积,并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培训规模,按照10m2/学员的标准增加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按照12m2/学员增加学员宿舍建筑面积。
图书馆、室内活动用房、生活保障用房面积
原标准:未提及。
征求意见稿:综合医院图书馆按照编制内职工2m2/人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室内活动用房按照编制内职工1m2/人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院内生活保障用房按照0.4 m2/床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
新标准:综合医院可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图书馆等文化活动用房等,并按照0.6m2/人~1m2/人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
便民服务用房面积
原标准:未提及。
征求意见稿:未提及。
新标准:综合医院宜设置便民服务用房,满足就医群众实际需求,并按照0.2m2/床~0.4m2/床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
停车设施面积
原标准: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同原标准。
新标准:综合医院停车的数量、停车设施和电动充电桩的配建指标应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配设,并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人防工程
原标准:未提及。
征求意见稿: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卫生应急储备设施的,应按有关规范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新标准: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综合医院应按照平战结合和当地有关要求配设,并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交通空间面积
原标准:未提及。
征求意见稿:未提及。
新标准:根据建设项目实际需要,需设置风雨廊、连廊和地下通道等交通空间的综合医院,建筑面积应根据实际需要增加。
采暖锅炉房面积
原标准: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未提及。
新标准:未提及。
健康体检设施面积
原标准:健康体检设施及其所需的面积指标,应根据实际需要报批。
征求意见稿:未提及。
新标准:未提及。
建筑形式
原标准:综合医院宜以多层建筑为主。
征求意见稿:综合医院建筑宜以多层、多层及高层组合形式为主。
新标准:同征求意见稿。
洗衣区及晾晒区设置
原标准:未提及。
征求意见稿:未提及。
新标准:住院部宜设置独立的洗衣区及晾晒区。
阳台设置
原标准: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
征求意见稿:住院楼不宜设置阳台;因功能需要而设置阳台的,应设有相应的防护设施。
新标准:住院部不宜设置阳台;因功能需要而设置阳台的应设有相应的防护设施。
电梯设置
原标准:未提及。
征求意见稿:综合医院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三层以上医疗用房电梯不得少于二台,其中一台为无障碍电梯,病房楼应单设污物电梯。
新标准:综合医院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两台,其中一台为无障碍电梯。病房楼应单设污物梯。污物梯和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应采用病床梯。
医患交流室、医务人员休息区、医务人员专用通道
原标准:未提及。
征求意见稿:门急诊、病房、手术室等区域应设置医患交流室、医护人员休息区等,注重人文关怀,为医务人员提供必须保障。
新标准:病房、手术室等区域应设置医患交流室、医务人员休息区等。医务人员工作区宜设置医务人员专用卫生间等必要保障设施,有条件的情况下,门诊诊区可设置医务人员专用通道。
院区管网
原标准:综合医院的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
征求意见稿:综合医院的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宜采用综合管廊形式。
新标准:综合医院的院区管网应合理规划,宜采用综合管廊。
供配电
原标准:综合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保证不间断供电,并宜设置自备电源。综合医院应采用双回路供电。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征求意见稿:综合医院的供配电系统和设施应安全可靠,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配备应急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及有关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要求。
新标准:综合医院的供配电系统和设施应安全可靠,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配备应急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
无性别卫生间
原标准:未提及。
征求意见稿:候诊区等公共空间应充分考虑老弱病残孕等特殊患者需要,设置无性别卫生间、哺乳室和婴儿整理台等。
新标准:候诊区等公共空间应充分考虑特殊患者需要,采用吸引建筑材料或采用降噪措施,并宜设置无性别卫生间等相关设施。
哺乳室和婴儿整理台
原标准:未提及。
征求意见稿: 候诊区等公共空间应充分考虑老弱病残孕等特殊患者需要,设置无性别卫生间、哺乳室和婴儿整理台等。
新标准:未提及。
智能化、信息化系统
原标准: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征求意见稿: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医疗业务和医院管理相适应的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并确保医院数据和网络信息安全。
新标准:综合医院建设应符合国家、地方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相关要求,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医疗业务和医院管理相适应的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并宜预留扩展接口与空间。
植物配置
原标准:未提及。
征求意见稿:综合医院绿化植物配置应避免选用种子飞扬、有异味、有毒、有刺及过敏性植物,不应使用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新标准:未提及。
投资估算
原标准:综合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
征求意见稿: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或投资估算,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业务用房的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新建普通办公楼单方造价的1.5-2倍确定。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筑工程造价可按照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新标准: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或投资估算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