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且十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者都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建设项目可通过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1)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国家建设项目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家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附具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在选址意见书核发满6个月后,建设单位仍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可以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除上述国家建设项目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家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外,其他建设项目均须通过有偿使用方式来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其方法主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建设单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并且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土地建设用途的,应经土地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使用权出让的方法有招标、拍卖与挂牌。
3.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获取
规划设计条件是在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过程中,规划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项目建设地点的周边环境,对该项目的设计提出的规划要求,作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的法定依据。
(1)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规划设计条件取得的方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向该类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在选址意见书内,批准部门已明确了规划设计条件。
(2)以出让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其规划设计条件取得的方式:在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出出让条件的同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已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了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地等各项规划要求与附图。
(3)其他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取得的方式:不需要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但需要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改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注意事项: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规划条件核定满6个月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的,核定规划设计条件的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