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方案设计阶段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管理部门送审建筑设计方案的同时,应征询消防部门的意见,并取得该部门的审批意见。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也将征求消防部门的意见。
(2)初步设计阶段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初步设计文件的过程中将征询消防部门对初步设计的意见。
(3)施工图设计阶段
依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以下简称消防监督规定),消防设计采取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设计备案两种办法。
1)消防设计审核
①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范围:
a.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m的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工程(详细范围见消防监督规定第十三条);
b.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m或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等(详细范围见消防监督规定第十四条);
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提供下列材料:
a.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b.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c.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d.消防设计文件;
e.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③ 有关消防设计审核时间的规定:
a.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b.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需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2)消防设计备案
①需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工程范围:除规定实施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项目,且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均应办理消防设计备案。
②建设单位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
a.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b.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c.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d.消防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e.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③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公安消防机构将在已备案的消防设计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消防机构在20日内完成图纸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将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停止施工,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消防机构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4)注意事项
1)由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故实行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的工程范围也含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
2)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向出具审核意见的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重新备案。
3)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依法报消防机构备案的,消防机构将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
(5)主要依据性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公安部令第119号)。